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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对未按成立并恪守食用农产物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,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、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六十五条1.对运营农药残留含量不合适食物平安国度尺度的食用农产物(生姜)的行为,罚款500元。罚款800元;